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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前国内的隔音标准

来源:http://www.xaspz.com/news/123.html
发布时间:2016-09-22

1、GB/50118-2010《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》,自2011年6月1日起实施,是目前最新的建筑隔声标准。
2、GB/T19889.1-2005 声学 建筑和建筑构件隔声测量 第1部分: 侧向传声受抑制的实验室测试设施要求;GB/T19889.3-2005 声学 建筑和建筑构件隔声测量 第3部分: 建筑构件空气声隔声的实验室测量。
3、GB/T8485-2008 建筑门窗空气声隔声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。
4、2012年8月1日施行《住宅设计规范》(GB50096-2011)中关于隔声的规定,摘录如下:
3.0.4 住宅设计应满足居住者所需的日照、天然采光、通风和隔声要求。
7.3 隔声、降噪
7.3.1 住宅卧室、起居室(厅)内噪声级,应满足下列要求:1. 昼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45dB;2. 夜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37dB;3. 起居室(厅)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45dB。
7.3.2 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满足下列要求:1. 分隔卧室、起居室(厅)的分户墙和分户楼板,空气声隔声评价量(RW+C)应大于45 dB;2. 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的楼板,空气声隔声评价量(RW+Ctr)应大于51 dB。 
7.3.3 卧室、起居室(厅)的分户楼板的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宜小于75 dB。当条件受到限制时,住宅分户楼板的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应小于85dB,且应在楼板上预留可供今后改善的条件。
7.3.4 住宅建筑的体形、朝向和平面布置应有利于噪声控制。在住宅平面设计时,当卧室、起居室(厅)布置在噪声源一侧时,外窗应采取隔声降噪措施;当居住空间与可能产生噪声的房间相邻时,分隔墙和分隔楼板应采取隔声降噪措施;当内天井、凹天井中设置相邻户间窗口时,宜采取隔声降噪措施。
7.3.5 起居室(厅)不宜紧邻电梯布置。受条件限制起居室(厅)紧邻电梯布置时,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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